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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锟:心细如发
时间:2016-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3年1月,郭锟从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公诉科调入刑事执行检察科担任科长。这位三十多岁的青年人,平日里不苟言笑,中等身材,浓眉圆脸,一双精明、深沉的眼睛闪闪有神。

  2013年5月,郭锟为准确掌握璧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与科室干警一起对全区15个街镇司法所逐一进行了实地检查。在检查中,郭锟发现一司法所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将胡某、杨某纳入社区矫正并予以列管。郭锟当即提出纠正意见,指出司法所违法列管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情形并现场监督司法所对胡某、杨某解除矫正措施,保证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郭锟常说,虽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这些人的人生不再白璧无瑕,但高墙并不是他们人生的终点,他们还有未来,他们也应被尊重。

  2014年底,郭锟发现,法院在计算一名盗窃犯俞某刑期时,存在强制措施时间不连续的疑点。为弄清楚事实的真相,郭锟主动找到俞某向其了解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并带领科室干警亲自前往异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最终核实俞某在异地的羁押期间没有折抵其刑期的情况。查明情况后,郭锟立即向检察长汇报,得到检察长批示同意后及时向法院发出了书面纠正意见,最终法院纠正了错误计算俞某的刑期,俞某的刑期因此缩短了23天。

  对违法犯罪,郭锟眼睛里容不得沙子,有一副“铁石心肠”,而对于弱势群体,他却胸怀一颗扶弱的博爱之心。他认为惩恶是法律的铁血,但法律也有良知,通过司法者可以让人们触摸到法律的柔情。

  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陆某因养蜂失败,无力还债。为此,陆某先后两次盗走他人9箱中华蜜蜂,价值7900元,因犯盗窃罪被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陆某的妻子育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小孩8岁,另一个小孩只有1岁多,陆某还有一个9岁的妹妹和长期卧病在床的父亲,家庭外债缠身,生活十分困难。陆某入狱后,家境愈发困难,其妻子迫于生计,丢下瘫痪在床的父亲外出打工,其妹妹不得不独自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担。郭锟通过新闻媒体得知陆某的具体情况后,立即前往陆某服刑的监狱和其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

  通过调查,郭锟发现陆某家境十分贫寒,其系出于生计考虑才实施的犯罪,陆某系初犯,入监后能积极改造,且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帮教条件。郭锟及时将调查核实的陆某具体情况向永川监狱、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五中法院进行了报告,恳请对陆某从宽处罚,并积极配合永川监狱、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进行了实地取证。郭锟的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一致肯定。

  为消除误解,郭锟带领科室干警亲自找到受害者尹某,化解了其与陆某之间的矛盾。为做好陆某被假释后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郭锟利用联席会的契机与区司法局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对陆某假释后帮教和管理措施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郭锟的努力,2013年8月13日,陆某被法院依法裁定假释。陆某在假释期间,始终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与妹妹一起通过劳动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担。陆某被依法假释,得到了璧山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郭锟在工作中大胆创新,辛勤耕耘,先后推动出台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细则》《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步审查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入矫检察谈话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体检资料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创新的工作制度和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多次获上级检察院推广,为兄弟院出台相关工作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郭锟主持工作的刑事执行检察科连续三年在重庆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考核中名列前茅,并连续三年被璧山区检察院评定为先进集体。因工作成绩显著,郭锟先后被市政府、市检察院授予“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全市首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标兵”“感动检察人物”“青年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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