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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凤江:漏管犯有了接收地
时间:2017-03-15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去年8月司改启动后,我第三次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这回又有硬骨头可啃了!”同事笑着说。

  是的,刑事执行检察涉及的法律法规既全又广,不仅包括刑法、刑诉法和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应用中难题颇多,没有一股钻劲儿,还真啃不下“硬骨头”。

  三年前的一次监督过程曲折,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当时,我接到一起罪犯孟某监外执行漏管近一年的线索。

  这可不是小事!到底是法院没有交付执行,还是司法局没有对其社区矫正,或者是罪犯脱逃监管机关隐瞒上报?一系列问号在我脑海里盘旋。

  通过走访调查,我逐渐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罪犯孟某被怀柔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7000元。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按照程序,孟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该接受社区矫正,然而法院在核实其社区矫正居住地时碰到了难题。

  孟某户籍地为朝阳区,但长期不在那里居住;虽在怀柔区打工居住,但居无定所,拿不出有效租房合同。于是,怀柔和朝阳两地司法局均认为孟某不符合在本地区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交付执行一时处于两难境地。

  无奈之下,法院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将孟某社区矫正执行材料寄送给其户籍地朝阳区司法局,并告知孟某到这里报到。但朝阳区司法局认为,孟某常年不在本地区居住,故不应由自己对孟某开展社区矫正,因此又将材料退回怀柔区法院。

  人户分离监外执行罪犯不好管,谁都不愿意接收,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又存在分歧,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检察官对这样的案件进行执行监督,往往困难重重,既费时费力,又容易“伤人”。

  不管吗?可咱刑事执行检察部的检察官干的不就是这个吗!不能因为不好监督、伤人,就放任罪犯脱管漏管啊!

  为了查明真相,我把孟某约谈到检察院,他道出了原委。原来,其离婚多年,在怀柔居住近十年,在户籍地朝阳区早已没有了住所,由于打工收入不高,主要靠租房生活。被判刑前,租赁的房屋要拆迁,他就搬到女友家居住了。他如实向司法局说明了情况,表示自己矫正期间和女友共同居住,让女友作帮教保证人。但怀柔区司法局还是以居住地不符和帮教保证人条件不符为由,拒绝接收。

  为了不让孟某漏管,我先后十余次到朝阳和怀柔两地司法局、公安局、法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与孟某女友进行了谈话,她表示愿意担当帮教保证人。于是,我向怀柔区司法局提出接收孟某社区矫正的检察建议。

  “我们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接收规定,罪犯孟某拿不出符合居住地矫正相关文书,其保证人也不符合条件,我们拒收是有根据的,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司法局一位负责人如此答复。

  当前对于接收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细,居住地认定产生争议,各单位均从利己角度出发,出于本位主义考虑,对“居住地”的认定执行过于苛刻,排斥接收户籍不在本地区居住的罪犯,造成罪犯漏管,对社会安全带来了隐患。

  但不能因为法律空缺,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况且孟某因病不能交付监狱服刑,如果再放任到社会无人监管,会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效果非常不好。

  我打定主意,立即向北京市检察院写了孟某适宜由怀柔区矫正的专题报告,得到支持。北京市司法局依照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向怀柔区司法局发出将孟某纳入该区社区矫正的工作函。

  几天后,怀柔区司法局对孟某进行了社区矫正接收宣告。

  我终于松了口气。

  后来,怀柔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首家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工作站,推进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

  这是我最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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