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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一涉知识产权案例入选江西省2022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时间:2023-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平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其朋友的身份证件在拼多多上注册了多个店铺,向陈某某等人出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期间,为便于客户浏览使用及下单,平某还搭建网站(域名为kuaisou888.top),将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作为网站的后台数据库。平某通过店铺内的相关商品售卖注册会员,购买注册会员人数达到1400余人。经北京大学等多家出版社认定,平某所开设的多家网店及搭建的网站内含有侵权书籍800余册。被告人平某通过上述方式,传播前述电子书籍,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

2022年12月2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平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01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全方位固定证据

网络信息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便利等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平台店铺、手机软件、存储网盘等介质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并对提取的数据逐一清点,为后续诉讼活动高效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02依法认定犯罪数额,精准定罪量刑

网络信息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销售金额通常含有真实销售、刷单销售、退款销售等多种情形,一概而论为非法经营的数额,难免会有失偏颇。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查实的销售额、提现额、退款额、刷单额等金额,要从通过信息网络是否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以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质性的侵犯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把握,从而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实现精准定罪量刑,维护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网络电商已经发展为一种热门的经营业态。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从业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如果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消费者也不能贪便宜购买盗版图书,助长盗版的不良风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铤而走险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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