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曹某某等3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并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庭审监督。
2019年11月初至11月14日,曹某某伙同曾某某、陈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芦溪县万龙山乡易家堎山场(国家公益林场)砍伐林木四次,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至安源区、芦溪县等地,获利6000余元。经鉴定,曹某某等3人砍伐林木共计98棵,折合立木蓄积4.3692立方米。
芦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曹某某等三人破坏了国家公益林场资源,损害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打破了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调查,并通过正义网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7月24日,芦溪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曹某某等3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曹某某等3人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曹某某等3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芦溪县检察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原盗伐阔叶树地点及其周边补种980株地径2厘米的枫香,承担树苗、清山整地、栽植、抚育全部费用或依法缴纳生态修复费16776元;在《江西日报》上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案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教育实践课堂,芦溪县检察院在履职中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值得充分肯定。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庭审,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形式之一,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后,芦溪县检察院将突出检察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活动监督,把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摆在明面上,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