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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院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20-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省、市检察院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要求,我院紧密结合芦溪生态建设实际,全面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生态执法司法活动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生态执法联动机制和生态保护领域“两法衔接”机制,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小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制度,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和预防等措施,促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得到严肃查处和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芦溪绿色崛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关于推进生态检察工作专项会议。会议上强调了各科室要提高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制定了我院《推进“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小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各个成员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并成立了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生态检察工作的协调、督导工作。

(二)设立生态检察工作室,积极开展生态巡查

2017年1月挂牌成立了芦溪县检察院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和武功山管委会生态检察室。为保障生态检察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细化了《生态检察室工作职责》,每个生态检察室派驻两名责任人,并公示了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严厉打击破坏武功山风景区和山口岩水库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林木、矿产等资源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全面掌握武功山风景区和山口岩水库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安排干警生态巡查,把生态巡查作为先行发现生态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如我院在巡查过程中了解到新泉乡檀树下村村委会想在山口岩水库水源地附近招商引资进行度假村开发,我们及时向该村委会干部指出他们的行为会污染山口岩水库的水源,并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时阻止了违规开发,从而使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我院共深入武功山风景区和山口岩水库附近生态监管薄弱部位和主要河道、公益林区域等区域巡查28次,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线索5件,其中3件已移送民行科发出督促履行职责3份,化解生态领域矛盾纠纷2件,形成《关于芦溪县采石场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调查报告》1份。

(三)立足本职,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自“生态检察深化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共受理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632人,其中受理盗伐林木案件512人,滥伐林木案件26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33人,污染环境案件1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3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1件3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案件1件1人;依法起诉7件18人。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立案监督44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47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向森林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民事行政部门共受理督促履行职责的生态检察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份,均被采纳。

(四)强化办案,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查办生态检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9人,去年立案7件8人,今年立案1件1人,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等)的转让开发领域行贿案11人、涉及虚报田亩数冒领国家粮食补贴和挪用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贪污、挪用公款案11人,涉及挪用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挪用公款案11人,涉及利用职权套取农业保险补贴和种粮补贴滥用职权案11人,涉及虚报、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贪污案34人,涉及虚报退耕还林资金和水利专项资金滥用职权、贪污案11同时结合办案,帮助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下辖的万龙山乡政府、麻田办事处代管的村级账务进行专项资金清查,清理出各村套取后进入小金库的专项资金300余万元,收缴后全部入账用于新农村建设等专项支出,有力地凸显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五)结合实际,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小专项监督活动”

20164月起,我院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小专项监督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狠抓了工作落实。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加大对滥伐盗伐林木、失火等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二是加大查办破坏林业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重点查办林业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生态修复、造林绿化等破坏林业资源保护和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财政、林业、乡政、村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林业生态领域预防调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协助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三是通过检察建议等加大对林业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四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小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院办理涉林案件立案监督44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2,向森林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民事行政部门发出林业检察建议2;反贪部门共办理林业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

(六)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

积极探索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为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商,共同建立补植复绿机制,并逐步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推广运用到大气、水流、土地、矿产等领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前、诉前、判前依法积极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的,依法不捕、不诉或者建议量刑予以从轻处理。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监督。如今年2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陈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陈某某在平整其农场的过程中,将13棵香樟树推倒、毁坏,我院在依法审查案件后,要求陈某某补植复绿,重新种植香樟树,后陈某某于2017年4月初重新种植了23棵香樟树,并已在农场种植了桑葚、草莓、樱桃等果树,我院于5月份到陈某某的农场进行了验收工作,其种植的香樟树成活16棵。

七)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双向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意识、理顺衔接和监督关系

活动开展以来,由分管副检察长定期带队重点走访环保、林业、国土、森林公安等部门,检查上述单位关于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查处情况,查阅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台账,抽查行政处罚案卷,并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手段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达成共识,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双向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意识、理顺衔接和监督关系。今年4月份我院接到线索举报称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 我院立即与芦溪县林业局取得联系,调取证据,查看相关材料,得知林业局已经将本案移送森林公安,但森林公安并未立案侦查,我院监督芦溪县森林公安对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现公安已立案侦查。

(八)强化联动,延伸监督工作触角

我院除与行政执法单位沟通合作外,还把专项监督工作延伸到了企业等非行政执法部门,对排污达标企业,加强保护,消除误解。如:由于当地群众误认为华能安源电厂排放的污染很大,对芦溪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由我院牵头,邀请人大、政协、环保局等社会各界代表在华能安源电厂召开环保座谈会,进行现场参观,了解电厂的排污处理流程等情况,消除了公众的误解,同时就规范排污及监测方面提出了建议。另外我院召开了保护山口岩水源地的座谈会,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芦溪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13个相关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各部门就山口岩水源地的保护达成了共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群众积极参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二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联动作用,形成监督执法合力;三是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水库环境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对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行政、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通过座谈交流,进一步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各部门都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山口岩水源地,共同建设生态绿色芦溪。

(九)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干警下到基层开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在报纸、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集中宣传,及时公开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和检察职能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专项监督活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拓宽督促履职案件线索渠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深入地宣讲,并对生态领域(武功山风景区)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促进项目工程廉洁、高效、有序实施。共开展以保护环境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3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2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院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农村、社区、林区、企业,加强举报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关注新闻媒体对本地在国土、矿产、能源、水利和林业等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重大生态修复、减灾和防灾、环境污染防治、节能降耗和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相关报道和网络舆情,善于从中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国土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本地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突发、常发问题,深挖案件线索。今年下半年重点放在查办瓷泥开采、采石场、风景区公益林保护和水库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依托设立的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和武功山管委会生态检察室,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即时跟进查办的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专项调查活动,寻找发案的普遍性、制度性原因,提出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防范建议,向相关单位报送,并形成相关预防机制。

(二)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努力营造绿色生态环境。重点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加强与各行政单位的执法协作,依法督促查办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监督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漏诉和纠正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生态领域案件提出抗诉。且确保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质量不出问题,做到没有无罪判决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

(三)积极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犯罪小专项监督活动”。重点查办林业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滥伐盗伐林木、失火等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林业局、环保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创新获取线索的渠道,深入财政、林业、乡政、村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林业生态领域预防调查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积极探索对红豆杉等珍贵树种的保护机制。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盗伐林木、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督促当事人在被毁林地或补植复绿工作,有效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达成补植复绿的涉林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可以根据补植复绿协议及其履行情况,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探索公益补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继续走访公安、环保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阅相关案件台账,抽查行政处罚案卷,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

(五)加强与生态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林业局、环保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每季度召开一到两次联席会议,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达成共识,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签生态保护工作文件,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形成保护合力。及时介入指导查办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强化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创新获取线索的渠道,通过对卫星监测数据的获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手段发现破坏环境资源的线索。

(六)捏合内部力量,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由侦监部门统筹协调各成员部门对外工作、成员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协同作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全院上下统一步调,握指成拳。建立生态检察工作微信群,生态检察工作定期汇报,每月召开全院生态检察工作推进会,听取各成员部门本月的生态检察工作情况及下一个月的计划安排,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及不足,确保生态检察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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