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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关心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决落实省委市委县委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从百年党史和人民检察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忠实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初心使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为芦溪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铸牢政治忠诚之魂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院干警扎扎实实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定理想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22 件次。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及时掌握舆情热点和社会动态。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以更严政治要求引领业务工作,以更实业务工作体现政治要求,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全员政治轮训,把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落实到学史力行上。院班子成员授专题党课6次、邀请县委宣讲团成员作专题报告2次,开展政治理论测试2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体验式学习教育4次、组织红色观影活动3次,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制定并公布“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出台便民利民措施17项累计为群众办实事266件。

  二、围绕大局能动履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6人、起诉208,同比分别上升 27.1%、14.9%突出惩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43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提前介入涉恶犯罪案件3件,批捕5人,起诉7。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协同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对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2人,起诉4人。深入推进“断卡”“净网”专项行动,着力防范金融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犯罪24人。依法办理了全省首例自洗钱案,该案入选全检察机关办理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严惩侵害企业权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10人,起诉16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1人,羁押必要性审查2人,变更强制措施1人,相对不起诉5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检察长集中接访月“非公企业维权接待月”活动,密切检企联系,走访非公企业12人次,提供法律咨询35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实际问题4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持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严惩涉农犯罪。落实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让被侵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尽早发挥作用。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救急救困作用,以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脱贫户为重点,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2万元。选派优秀检察干警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助力巩固脱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落实挂点帮扶政策为帮扶村提供帮扶资金10,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支持起诉案件8件,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5.7万余元。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11人,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2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协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5件督促增殖放流鱼苗2万尾。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督促水利部门对“新华河”河道污染进行清理整改,改善当地水质和周边环境卫生。督促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形成整治合力,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白色污染的产生。督促乡镇加强对焚烧秸秆的巡查和监管减少空气污染,全力保障芦溪的绿水青山。

  三、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秉持“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以“如我在诉”境界,让检察办案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用心用情办好群众信访诉求。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开展“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回头看专项活动,58件信访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首次申诉的信访案件由院领导包案,加强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全力化解省检察院交办的重复信访积案2件。引入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同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我院信访接待室2名检察人员因认真倾听信访群众诉求,耐心答疑解惑,得到来访群众肯定,获省检察院通报表扬。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2人,起诉4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批准逮捕3人、提起公诉4人,不批捕9人、不起诉3人。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法治副校长、女童保护讲师线上线下开展法治教育讲座12次,受教育人次1500余人。以“检察官+社工+专业志愿者”工作模式,会同妇联、社工等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教59次。会同有关部门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促进询问、证据提取一次完成,尽力防止“二次伤害”。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确保家庭监护不缺位。

  努力办好民生司法案件。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所在乡镇对辖区敬老院食堂规范整改,确保老年人就餐健康、安全。开展社保、医保领域专项监督,推动新增参保企业687家,新增参保人员4902人,新增社保医保基金收入1069.19万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 件,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窨井“吃人、伤人”和井盖维修难等问题,协同乡镇、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件,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件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70人、不起诉97人,不捕率、不诉率同比增加17.111.1个百分点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189件280人,适用率为96.55%,对无必要羁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13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推动社会关系修复。办理的黎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服判。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反诈防骗、毒品预防等,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法治宣传20余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5000余份,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牢记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刑事诉讼监督提质增效。压缩办案时限和提高办案质量同步推进,刑事检察“案-件比”下降至1.1429建议适用速裁程序51件,速裁程序适用率24.5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做到精准量刑,提出量刑建议191人,确定量刑建议提出率100%,检察公信力不断提升。强化刑事侦查监督,提升诉讼质效,监督立案6件,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诉2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9纠正办理终止社区矫正手续不当案4件。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纠正违法2件。加强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纠正超期羁押1件。

  民事行政检察精准务实。办理民事监督案件20件,同比上升150%。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8件。规范司法执法,办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1件。助力解决涉政府部门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通过对当事人讲解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以及高检院的例,说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信访风险。

  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提升。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支持社会组织起诉1件。在实现法定领域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丰富保护公益的新路径。积极运用诉前磋商、公开送达等方式,促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解决在诉前,达到保护更及时、司法更高效的效果。优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借助“外脑”聘任1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提升履职专业性、监督精准度。办理的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五、持续推进固本强基,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以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夯实基层基础,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抓实“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大环节,周密系统谋划、扎实有力推进,组织政策宣讲会4次,开展谈心谈话5轮。34名干警主动报告事项247个,均已整改销号。收信访线索2条,均已按程序核销。严格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求,准确用好“四种形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人,其中谈话提醒2人,诫勉谈话2人。坚持“查改治建”一体推进,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34项。

  持续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组织干警参与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27人次。实行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遴选员额检察官1名。建立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业绩评价体系,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融合法、理、情,做到“三个效果”相统一。吴某某涉黑案件办案团队被省检察院授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嘉奖”荣誉称号。拍摄的以司法救助为主题的微视频《你是我心头的牵挂》,获评2020年度全省“政法好新闻”三等奖。2名干警分别获评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和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能手”称号,2名干警被评为2021年度全市“身边的检察先进”,1名干警获评2021年度萍乡市“十佳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进一步抓实从严管党治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常态化开展专题会商,定期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分析研判。狠抓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次,评查案件117件。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15份,口头提出意见9次。对16件案件启动司法瑕疵认定程序。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通报正反典型案例,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倒查,推动形成“逢问必录”习惯。全年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情况53件,同比上升8.16%。积极配合市委巡察“回头看”工作,扎实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

  自觉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视察调研、座谈交流等活动38人次。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深化与律师良性互动,接待律师阅卷51人次,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89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1条公开法律文书216份。组织邀请监督员监督案件9次;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开展各类公开听证25次;召开新闻发布会1;利用新媒体推送原创信息116条,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感悟百年党史、赓续红色血脉、忠诚履职尽责,不断迸发出干事创业的检察力量。县人民检察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得益于县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人大的有力监督,得益于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需增强;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检察办案整体质效还需不断提升;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加快人才培养力度;检察保障和信息化力量还很薄弱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紧盯不放、久久为功,切实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芦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三三”战略,加快城市转型,打造“开明开放、创新创业、精致精美、共建共享”的世界电瓷之都,努力实现芦溪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率先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强定力加强政治建设。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到每一项检察工作、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努力打造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最讲担当的检察机关。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加强融为一体的政治和业务建设,让法律监督工作走深走实,体现政治要求。

  二是以更高站位护航高质量发展。更加自觉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检察新作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围绕人民群众平安需求,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强化息诉信访能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企业合规检察监督,服务乡村振兴,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以更大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抓实信访“件件有回复”,深化诉源治理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动机制,完善多元化救助工作格局深化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四是以更新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突出民事诉讼监督精准性,注重办理引领性、典型性案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推动解决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共性问题办好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案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是以更严要求锻造检察队伍。巩固拓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引领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加强检察人员履职保障,激励担当作为。持续狠抓“三个规定”落实严肃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抓实“质量建设年”活动,加强案件管理和人员考核,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

  各位代表使命在肩,唯有奋斗。新的征程上,我们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更加昂扬的斗志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及案事例介绍

  

  一、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2.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

  3.自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5.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7.司法救助: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9.支持社会组织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0.“一站式”办案场所:指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避免频繁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

  11.“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但是又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13.开展社保、医保领域专项监督:2020年3月,萍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情形,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市、县两级检察院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14.“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经历的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15.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行为。

  16.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法定职责,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7.诉前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由于该建议是在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发送的,所以又称诉前检察建议。

  18.诉前磋商:是指公益诉讼在诉前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及时履职,迅速消除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侵害,促成诉前磋商结案。这种结案方式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提高工作效率,涉案单位及行政机关也容易接受,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9.“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要求,司法人员对过问或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填报。

  20.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21.“一号检察建议”:指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二、有关案例介绍

  

  1.曹某某自洗钱案: 2021年1月至4月,曹某某贩卖毒品多达90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5次。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曹某某利用其妻子温某某的多个支付宝账户转移毒资并提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该案侦查、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后,坚持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并重,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进一步锁定“自洗钱”犯罪事实。2021年7月,芦溪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芦溪县法院以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四万一千元,曹某某服判不上诉。该案为我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

  2.黎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5年至2016年,黎某某等人为催收他人债务或自身债务,多次在萍乡市城区和芦溪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实施违法活动6起。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不同阶段介入侦查工作重点,精心引导侦查办案思路、取证范围、讯问策略,深挖犯罪后,案件定性由恶势力团伙升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21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后,仅用21个工作日就将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2021年12月判决黎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不上诉。

  3.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案:2009年至2014年期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违法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累计356万余元。2018年4月,芦溪县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并于5月17日对该案立案审查。5月25日,县检察院向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财政局未作书面回复,也未采取相关措施。2019年1月18日,芦溪县检察院根据当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原则,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 年10月16日,安源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芦溪县财政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约定五年内分期将涉案补贴资金全部追回国库。判决生效后,县财政局积极履职,督促该财保公司定期缴纳款项。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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