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规范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筑牢消防安全屏障,1月26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监督行动。
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注意到,辖区内部分小餐饮场所、小商店等“九小”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部分餐饮商户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部分商铺在消防通道上违规堆放杂物、未配备灭火器等情况。检察官认为,这些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
消防安全无小事。下一步,该院将在查明行政机关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掐断消防安全事故源头,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