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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通报
时间:2022-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为持续做好执行“三个规定”工作,2020年4月,最高检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检察人员的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学习教育,着力推进“三个规定”入心入脑,形成行动自觉。同时加强对外宣传,争取社会关注和广泛认同,司法办案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2021年该院填报重大事项报告53件,其中班子成员填报29件、部门负责人填报12件,干警填报12件。

 下一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成果,切实抓好记录报告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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