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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丨偷槟榔也会判刑?
时间:2026-09-01  作者:  新闻来源:芦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6年,张某(化名)先后9次在多家超市窃取和成天下、口味王、赵公子等品牌的槟榔10余包,价值累计1030元,后被当场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店中的槟榔,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张某采取“每次只拿一点点”的“蚂蚁搬家”式作案手法,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其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对“小偷小摸”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涉案金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依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勿以恶小而为之,守住底线,不贪小利,才是对自己人生最负责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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