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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为未成年人撑起网络“保护伞”
时间:2026-08-11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扩大,网络欺凌、隐私泄露、隔空猥亵、网络诈骗等侵害风险日益突出。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列为重点履职领域,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检察机关应严格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能,织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网。

检察公益诉讼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具有独特价值

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中,检察公益诉讼具备独特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弥补传统保护模式短板。

弥补私益诉讼的功能局限。网络信息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广泛传播性,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呈现侵害泛化、后果分散、受害群体不特定等特点。在此类情形下,单个未成年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私益诉讼面临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救济效果弱等现实困境,难以对群体性权益受损形成有效救济。检察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能够实现对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集中性、兜底性权益保护,有效弥补私益诉讼的制度短板。

彰显预防性治理的制度效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契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消极防范免受侵害”向“主动创设权益保障条件”转型的时代要求。以防范未成年人群体性网络风险为导向,通过全过程参与和主动履职,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督促网络平台与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侵害风险的前端防范与源头管控。同时,通过健全多方联动协作机制,有效提升网络侵害源头预防实效。

实现多维权益的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的保护范畴,并非局限于网络空间秩序治理,还延伸至个人信息、身心健康、财产等多项合法权益,彰显公益诉讼覆盖网络行为全场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全过程的多维司法保护特色,在司法实践中打破传统部门法界限,推动建立跨领域、跨专业的协同治理机制。

通过多元诉讼形态协同发力增强保护合力。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案件往往交织着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通过深化未检综合履职,加强协同办案,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1号)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同步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针对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两类诉讼在惩戒、赔偿、纠正、预防等方面的作用。

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的实践路径

深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需从原则坚守、边界界定、技术赋能、案例引领等方面系统发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办理质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质是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要求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时,应当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成长需求作为首要考量,所有举措必须服务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目标。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中,要始终寻求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处理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内涵。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前提。考虑到未成年人具有脆弱性和成长性特征,加之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认定涉未成年人网络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时,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防止公益诉讼挤压其他救济途径适用空间。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群体性风险要件。只有当相关侵权行为造成现实损害或具有潜在群体性风险,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方可认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网络游戏平台未采取有效核验措施,使大量未成年人成功绕过防沉迷系统,形成规模化的权益受损风险,此类情形具有明显的群体性侵害特征。二是网络生态关联参考要件。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损害往往因平台机制、算法推送、信息传播等因素产生放大或连锁效应。因此,若涉及网络空间的特定运行逻辑,如个性化推荐对未成年人认知的隐性引导、匿名社交环境下的群体欺凌、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等,属于未成年人网络领域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的典型情形。

以数字赋能精准监督治理数字检察是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高质效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不可或缺的技术路径。例如,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泄露问题,检察机关可联合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协同监测平台,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主流应用程序隐私政策、用户协议开展自动筛查比对,及时发现违法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的线索并固定证据。又如,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高额消费问题,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开发消费异常识别模型,推动平台按规则输出脱敏风险数据,对充值频次异常、单笔金额远超未成年人合理消费水平的账号进行预警提示,同步将高风险线索推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这些数字化监督手段的落地,显著提升了检察机关识别、干预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行为的精准度。

强化典型案例引领示范效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高质量办理,不仅在于个案权益修复,更在于通过典型案例提炼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保护范式。目前,最高检发布的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主要见于第三十五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题、第五十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题,针对网络隔空猥亵、网络诈骗等突出问题确立办案指引。下一步,应持续优化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突出案例代表性与针对性,充分发挥案例在细化法律适用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引领行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方位保护网络空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清朗、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保障水平,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平台、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协同发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优势,从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中挖掘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监督线索;同时从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中回溯刑事犯罪线索,推动线索发现与案件办理双向贯通。另一方面,找准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的衔接点,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健全业务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整治等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效能。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系2026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新规的法律适用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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