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顶层设计、流程再造、权责重构、技术赋能及资源整合等维度——
系统性优化“每案必检”工作机制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正经历从“案后抽检”向“每案必检”的深刻转型。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部署,深入落实《规定》要求,启动“每案必检”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基本实现自查与检查的常态化。但实践中,受限于资源配置、技术支撑等因素,机制运行面临一定现实问题。对此,笔者从标准体系、资源配置、动力机制、制度协同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每案必检”机制的实践审视
丰台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制度要素、数据要素和管理要素功能,形成“检察长牵头统查、部门把关督查、干警专职细查、全域联动彻查”的“四级闭环联查工作法”。同时,制定捕诉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指引,细化案件质量检查规范。明确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检查意见反馈的检查程序和异议处理救济、问题处理纠正程序,规定专人、交叉、重点、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为办案部门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
组织架构。构建专兼结合、条线协同的专业化案件质量检查组织体系,为机制规范化运行提供坚实组织保障。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分管副检察长主导审定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司法管理责任,在业务部门内成立案件质量检查小组,统筹推进部门自查与检查工作,选任案件质量检查员,协助部门负责人统筹“每案必检”日常组织、标准执行、问题汇总及闭环跟踪等各项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检查全程有序推进。同时,从各业务条线吸纳资深检察人员充实评查队伍,打破业务条线壁垒,实现办案领域全覆盖、案件类型全囊括,有效保障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专业性、客观性与全面性。
检查范围与内容。在案件质量检查范围方面,出台《案件质量自查表》和《案件质量检查表》,明确在审查逮捕案件中,重点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在审查起诉案件中,重点是生效判决案件,确保覆盖所有办案组及办案部门办理的全部罪名案件,同时汇总案件质量检查所耗时长,为后期有的放矢开展“每案必检”奠定基础。在案件质量检查内容方面,聚焦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释法说理、办案效果等关键环节与关键内容,将抽象的质量要求转化为具体、清晰、可量化的检查指标,实现“一案一清单”、逐案逐项核对,让办案人员自查有方向、部门核查有标准、案件监管有依据。
检查方式。案件质量检查小组成员与技术部门、第三方技术公司人员共同组建“智查专班”,探索研发检查智能体。以检查智能体建设为着力点,创新外链交互模式,推动实现人工精准核查和智能高效筛查优势互补。在自查环节,常态化运用智能核查模型工具,实现对所办理案件案卡规范性、文书案卡一致性、文书程序合规性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办案不规范问题并纠正。在检查环节,采取“数据前端初筛预警—人工后端精准把关”的检查模式,突出部门检查环节的监督属性,构建“人机协同”的复核闭环。检查小组依托检查智能体统计数据与智能核查模型工具生成的预警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靶向复核,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释法说理等核心内容开展深度复核。由检查员对系统筛查出的共性问题、系统无法识别的疑难问题进行人工研判,并将以上数据反哺至智能体语料库,持续优化其检查精准度。
检查结果运用。对于完成检查的案件,由案件质量检查员在《案件质量检查表》中写明检查意见,并确定检查问题是否整改。将案件质量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核、遴选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注重案例培育与风险防控,实现检查结果的价值转化。
路径构建:优化“每案必检”机制的系统方案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查与评查职能界定有待进一步厘清、部门检查的介入时机与覆盖范围存在双重局限、独立办案与内部监督的协调机制尚需优化等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深化与规范“每案必检”工作机制,须从顶层设计、流程再造、权责重构、技术赋能及资源整合等维度进行系统性优化。
明晰职能定位:构建“分层分类、标准统一”的协同运行机制。一方面,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可制定工作指引,以清单化形式明确“事前检查”(归档前)与“事后评查”(归档后)的职责边界,前者聚焦程序合规性审查与风险预警,把控办案流程、文书规范、财物管理等基础性环节,后者侧重办案效果评估,深入审视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社会效果,通过明确标准,避免重复劳动,实现闭环管理。另一方面,实施差异化应用规则及动态化分流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建立差异化的适用标准和流程。针对繁案与重大敏感案件,强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实施全要素审查与交叉复核,确保重大风险可控;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案,适用简易检查程序,重点检查程序规范,对关键节点进行形式核验与智能巡检;针对一般普通案件,在退补、起诉等关键节点强制开展部门检查,重点核查事实认定分歧与文书说理充分性。
优化流程管控:建立嵌入式与智能化的动态监督模式。一方面,科学设定关键介入节点,实现嵌入式过程防控。打破“案结后查”的传统模式,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部门检查节点延伸至办案关键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重点检查逮捕必要性证据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性;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监控审查报告、文书说理、侦查监督、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管辖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通过在关键节点设置“质检阀门”,实现对办案质量的动态跟踪。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智能化手段,破解全覆盖难题。利用检查智能体提取全部办结案件自查环节数据,在承办检察官自查的基础上,着重开展关键文书巡检,将案件质量检查小组的精力从重复性核查中解放出来,聚焦于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把关。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智能化预警提示机制,对临近法定期限、退补次数异常、程序流转停滞的案件自动触发预警机制,检查人员根据预警及时介入,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逐步实现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
平衡权责关系:确立底线监督与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监督。明确案件质量检查不干预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实体裁量权,其核心职责在于守住法定必经程序与司法行为规范的底线。对于程序违法、超期办案、剥夺诉讼权利等“硬伤”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纠正;对于实体处理上的认识分歧,检查人员可提出参考性建议,但最终决定权归属办案检察官,以此维护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完善责任认定与容错机制。制定并细化《案件质量检查责任追究办法》,科学界定“承办人主体责任”与“检查人监督责任”。明确检查人员仅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明显程序违法”及“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承担责任;对于因法律政策理解差异、新类型案件认知局限或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履职尽责且无重大过失的,应予以免责。
强化技术赋能:打造数字检务与安全保密并重的工作平台。一方面,构建专属化的检查模块。建议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增设独立的案件质量检查子模块,为检查人员配置“只读不写、全程留痕、分级授权”的专属权限。该模块应具备敏感信息脱敏功能,自动屏蔽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关键信息,确保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既能获取必要信息,又无法接触原始办案数据,从源头上杜绝越权查阅和信息泄露风险。另一方面,推进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全面推广电子卷宗同步移送与在线检查模式,检查人员可直接在电子卷宗上进行批注、摘录和比对,系统自动生成标准化检查报告。对于发现的规范性问题,通过系统一键推送至承办人终端进行线上整改,整改结果在线审核归档,实现电子流转及闭环管理,同步提升检查效率与保密水平。
整合资源配置:实施专兼结合与“人机协同”的效能提升策略。一是优化检查队伍结构。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复合型检查团队。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担任专职检查员,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质审查;同时,从各业务部门遴选业务骨干组建兼职检查人才库,负责常规案件的程序检查。通过梯队化建设,减轻一线办案人员的事务性负担,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与覆盖面。二是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案件质量检查领域的应用场景,引入法律文书智能纠错、量刑精准度分析、证据链逻辑校验等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利用数据算法自动筛查文书格式错误、法条引用不当、量刑建议畸轻畸重等显性问题,将检查人员从机械重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将精力集中于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审查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研判,从而有效化解人力资源不足与检查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
[本文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深化和规范‘每案必检’工作机制研究”(课题编号:FJ2026A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负责人:刘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郭譞、梁海龙、焦珂、朱泽琨、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