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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作弊催生“马路杀手”,获刑罚!!
时间:202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芦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驾考考的不仅是驾驶技能

更是守法意识与责任担当

驾考作弊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

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案情回顾】 2024年,肖某与杨某合谋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商定由肖某提供作弊器材,杨某提供该类考生。不久,杨某妻子黎某根据杨某授意,将想以作弊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彭某(已行政处罚)介绍给杨某。彭某与杨某联系后,约定以12000元“好处费”,帮助彭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包过”。彭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某预付定金5000元,黎某又将该款转交肖某。


考试当天,肖某为彭某安装、调试作弊器材,安排唐某通过远程登录手机APP帮助彭某答题,并承诺事后给予其报酬500元。唐某又以300元的报酬邀请刘某帮忙答题,二人远程登录手机APP通过作弊器材将答案报给彭某,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人员发现,彭某身上的作弊器材被当场扣押。


经查,2024年1月,肖某等人以上述相同方式分别组织2名考生作弊并顺利通过考试。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唐某、刘某、杨某、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肖某、杨某系主犯,唐某、刘某、黎某系从犯。肖某、唐某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属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对肖某等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至2000元不等,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弊器材。

【检察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关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前,仍有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打着“包过”“免考”的幌子组织作弊,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与考试公平,更是催生了缺乏安全知识的“马路杀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广大考生应该摒弃侥幸心理,坚持诚信参考,凭真本事拿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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