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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丨私设猎套捕“野味”,涉嫌非法狩猎罪!
时间:2026-09-09  作者:  新闻来源:芦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简介】在禁猎期内,李某(化名)将其购买的弹簧锁套与报警器配套布设至山岭上,用于捕猎野生动物,李某布设的猎捕装置先后捕获野猪、麂子各一只。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李某使用的弹簧锁套、报警器属于当地政府规定并公布的野生动物禁用猎捕工具,猎捕的麂子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体公民的法定义务。放猎套、夹子抓野猪、麂子并非“靠山吃山”的小事,任何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莫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跨越法律与生态的红线。如发现非法狩猎、违规售卖野生动物线索,请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做到不猎捕、不食用、不交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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