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某(化名)日常驾驶摩托车找工期间,路过寺庙时心生歹念,认为偷“功德箱”来钱容易,且不易被发现,遂假扮香客,趁四下无人时以自制粘性串绳铁尺,盗窃“功德箱”内的“香火钱”。黄某某在芦溪县和上栗县等地寺庙、祠堂多次作案,盗窃现金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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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前科劣迹等因素,依法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
“功德箱”的“香火钱”并非无主之物,这些钱是公民为积德行善捐赠给公庙、宗祠的,其所有权属于公庙、宗祠,通常用于修缮寺庙、保护文物、布施扶困等公益用途。窃取“功德箱”内的钱财系涉嫌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悔恨终身!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