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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丨逃跑的“新娘”,判了!
时间:2026-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彩礼给了,首饰买了,婚也 “结” 了。 可十几天后, “新娘” 连同彩礼、首饰等财物却消失了。

△以上图片有AI生成

【案情简介】2023 年至 2024 年,越南籍女子黎氏、陈氏(均为译名)经越南中介 “阿青”(身份尚未查实)安排,以可获取 1.5 万元至 2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为由来到中国,共谋以与他人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


2024 年 3 月,甘某、汪某经人介绍前往某地的诈骗窝点相亲,分别与黎氏、陈氏达成 “结婚意向”,随后签订所谓 “涉外婚姻协议”,并支付了 “彩礼”“办证费” 等费用。


黎氏、陈氏随即分别跟随相亲对象前往男方所在城市共同生活十余天,期间多次要求男方为其购买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手机等物品,其中黎氏非法获取价值三万余元的财物,陈氏非法获取价值一万余元的财物。


越南籍人员黄氏(译名)、胡某明知 “阿青” 组织越南籍妇女通过与他人结婚为诱饵实施诈骗,仍为获取报酬受雇于 “阿青”,为该诈骗窝点提供人员看管、餐饮保障、人员接送等。案发后,黄氏、胡某帮助黎氏、陈氏等相关人员逃匿至浙江温州。随后,黎氏、陈氏、黄氏、胡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黎氏、陈氏、黄氏和胡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黎氏、陈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公民财物,其中黎氏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巨大;陈氏诈骗数额3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氏、胡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获取非法报酬提供帮助,参与诈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5万元、2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另胡某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黎氏、陈氏、黄氏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来,公安机关查获多起涉缅甸、越南等国非法入境人员的 “外籍新娘” 类违法犯罪案件。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涉外婚姻介绍名义,利用农村大龄男青年择偶渠道狭窄、成婚意愿迫切、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承诺结婚为诱饵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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