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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丨警惕!你的个人信息或已泄露
时间:2026-11-04  作者:  新闻来源:芦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简介】刘某(化名)与熊某、张某(均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建立网络群组,以免费领取游戏皮肤、红包等名义或其他话术诱使他人按照指示修改微信绑定信息,后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上通过新手机号和新密码登录对方微信,使“号主”无法使用正常手段重新登录,最终达到骗取实名制微信账号的目的,将骗取的几百个微信账号信息通过一境外社交软件进行出售。


经查,刘某出售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个人实际获利3万余元。

△以上图片由AI生成

【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实名制微信号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数额达人民币2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退缴非法获利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

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01 不乱扔】妥善保管、处置好记录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文件、快递单等。

【02 不乱给】不在互联网公开平台随意发布个人信息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

【03 不乱点】不随意点击和下载来历不明的网址链接、二维码、免费wifi热点等,不随意点击App手机软件获取设备权限的“同意”按钮,并在电脑、手机上安装防护软件,及时更新升级,防止恶意木马、程序窃取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非小事,实名认证类账号依附于公民个人身份和信用,包含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征信信息等,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请广大网民时刻保护好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扫描来历不明的链接和二维码,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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